贾敬龙为何罪该正法 判断结果为何遭遇质疑

  贾敬龙因拆迁问题,枪杀村中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何建华,法院认定情节恶劣并判处死刑。但不少法学专家认为判决不公,贾敬龙情有可原。事实究竟如何呢?

  被告人贾敬龙系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民,与其父母共同居住于该村南华路6号。

  2009年11月28日,该村决定决定对北高营村进行拆迁改造。2010年11月10日,南华路6号户主贾同庆(贾敬龙之父)与村委会签订了同意拆迁协议,但贾敬龙拒不听从其父母及女友等人的规劝,不同意从旧房搬迁。

  2013年5月7日,村委会依协议对贾同庆家的旧房实施拆除,导致双方发生冲突。贾敬龙遂对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何建华产生怨恨,并预谋对何建华实施报复。

  2014年10月,贾敬龙购买了三把射钉枪、一把仿真手枪及射钉弹药等,并对射钉枪进行了改装、试验。

  2015年2月19日(大年初一)凌晨4时许,贾敬龙在春节团拜会会场持射钉枪当众枪杀何建华,致何建华颅脑损伤死亡。

  作案后,贾敬龙驾驶事先停放在现场附近的汽车逃离现场。被村民阻拦,公安民警赶到并将贾敬龙抓获。

  有法学学者认为贾敬龙案情有可原,法院判死刑有失偏颇。认为三级法院对此案的认定“相关事实与情节做了扭曲性的认定”。本案中有些情节被裁减,如:村委会扣其母亲养老保险;曾在夜间被砸窗户;强拆之日亲属被殴打;迟迟未收到拆迁款等等。

  这些事项对当事人心理影响很大,最终是其失去理智,杀人行为自然不该,但也事出有因、其情可悯。

  最高院最终核准被告人贾敬龙死刑。对其行为,法院依据以下几点认为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,罪行极其严重。

  1、预谋报复,主观恶性极深。为实施杀人贾敬龙预备了两年,包括准备工具、选择杀人时间地点及实施杀人活动;

  2、持枪作案,手段特别残忍,社会危害性极大。贾敬龙在公众场合开枪,且使用的是经改装的,经他改装后的射钉枪装弹后可随意发射,且威力大,射出的钢钉能打透五合板,足以达到其所追求的杀人目的。

  3、杀人后持枪抗拒群众抓捕,人身危险性极大。杀人后贾敬龙拒捕,开车冲撞村民,拿枪威胁众人。

  4、刻意选择在春节作案,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。春节是我们中国人最重视、最重要的传统节日,而贾敬龙刻意在这天当着全村近千名男女老少的面开枪杀人,引起村民极大的恐慌和愤慨,造成严重社会影响。案件一审时,北高营村数百名村民向法院联名请愿,强烈要求法院主持正义,依法严惩贾敬龙。

  不存在自首情节。贾敬龙逃跑被群众驾车撞停后不仅没有表示要去自首,反而威胁前来抓捕的群众“再过来就打死你们”,并向群众开了一枪,直至被群众制服、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,贾敬龙也没有任何投案自首的表示。故贾敬龙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,不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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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,宣告判决前,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,或者撤回自诉,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,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。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,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。当然,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,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。

 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刑事辩护部主任,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前副院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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